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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电子数据之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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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电子数据之搜查涉及嫌疑人解密的两种模式,其中,嫌疑人说出或写出密码受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绝对保护,而嫌疑人输入密码受该特免权的附条件保护:如刑事执法机关事先知道电子数据的存在、位置和内容真实性这一"既定结论"时,嫌疑人负有解密电子数据的义务;反之,嫌疑人享有拒绝解密的特免权."既定结论"与搜查传统物证书证或未加密电子数据所需的"可能事由",在能否运用常识经验推理和预判上、在概率和精准度上及扣押范围能否适用一览无余原则上存有重要差异.为了达到保护个人权利与打击犯罪的平衡,搜查加密电子数据应进行事先控制、执行控制、事后救济与制裁.事先控制由法院对"既定结论"予以判断并作出强迫解密与否的裁定;执行控制需设置中立第三方对解密目标数据进行查看、提取、固定和交付;事后救济与制裁包括排除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以及对拒绝交出或恶意删除加密电子数据的行为以拒不执行裁判罪处罚并就其本罪作不利推定.

余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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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

加密电子数据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行为准证词 既定结论

2024

清华法学
清华大学

清华法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3.847
ISSN:1673-9280
年,卷(期):202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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