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偷换收款二维码非法收取他人钱款案的定性,学界主要存在盗窃罪说与诈篇罪说之争.其中,现有的多种盗窃罪说都试图将此种行为纳入窃取他人占有之财物的范畴,但由于并无直接夺取占有的事实基础,因此不得不采取观念占有的解释路径,并将其贴上"规范占有"的标签,其定性的不合理性不言而喻;现有的多种诈骗罪说,尽管其定性结论合理,但其论证理由和视角均存在缺陷或不足.过去,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大多没有正确认识到其特殊性在于行为的实质是假冒或替代商家的电子收银员非法收取顾客交付的钱款,与假冒商家的自然人收银员非法收取顾客钱款并无本质的差异,因而应做同样的评价,即应定性为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