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普遍用根本法来定义宪法,但对什么是根本法尚缺少深入的学理阐释.在观念史上,宪法与根本法并非全然一回事.根本法起源于16世纪法国的胡格诺派革命,它作为胡格诺派抵抗绝对王权的理论武器传播到其他欧洲国家.此时的根本法不是法律而是政治契约,违反根本法意味着暴政的开始,对此民众有权进行抵抗.英国的根本法概念出现于16世纪末,并在17世纪得以频繁使用.内战期间的英国将根本法视为普通法长期实践中沉淀下来的结晶,代表着古老的正义和理性,具有超越成文法的最高法效力.根本法的成文化则是在18世纪的美国革命中完成的.美国的制宪者将根本法视为主权者通过高级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且须由法院实施的成文宪法.至此,宪法与根本法彻底合二为一.纵观根本法的产生和演变过程,可以看到尽管根本法的性质和内涵有明显的变化,但根本法所蕴含的否定和限制绝对权力的核心理念始终一脉相承.在中国宪法语境下讨论宪法的根本法性质,也需关照到根本法概念本身所蕴含的规范性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