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核心在于体系定位.无论是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完全放置于客观构成要件中解决,还是通过另立的"主观归责"阶段完成对案件的实质判断,都存在难以弭合的逻辑缺陷.为故意奠定基础的是支配性.不能将故意的认定与事实判断完全等同;故意是以结果支配性为核心的规范判断.立足于故意的支配性要求,因果关系认识从"故意的认识要素"与"故意的存续期间"两个不同的角度为故意的成立奠定基础.故意犯罪既遂并不等于故意与过失客观方面的简单相加.故意既遂的成立为故意附加了更高程度的要求,即支配结果的发生.故意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中都需要考量的要素.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对应,故意也包括定性判断与定量判断两个阶段.围绕这两个阶段,可以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案件提供体系化的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