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赌协议的可履行性是当下对赌纠纷的争议焦点,可履行性判断的标准和主体也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核心关切.基于利益衡量的视角,相关规则设计在微观上应妥善调和对赌股东、债权人和公司等主体的利益冲突;在宏观上应重视对赌履行作为资本退出渠道的作用,进而兼顾创投市场良性循环和创新经济发展等社会公共利益.就判断标准而言,资本维持原则会导致微观利益失衡和宏观利益缺位,应转向将公司利益纳入考量的偿债能力测试.对于判断主体,对赌纠纷的利益冲突构造有别于常规公司分配场景,董事会在利益衡量时固有的立场偏颇难以被信义义务制度有效约束.为弥补董事会判断的缺陷,法官作为纠纷裁判者应实质审查董事会的判断结果,并通过证明责任的合理配置实现对各类利益的均衡保护.
基金项目
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GZC202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