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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45条(应收账款质权)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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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要件为处分行为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出质人有处分权、应收账款具有特定性与可处分性、办理出质登记.违反"出质后不得转让"规定的法律后果仅波及债法层面,出质人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行为效力不受影响.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性质是准法律行为,通知发出主体可为质权人,但需表明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模式采对抗主义,通知不得由登记替代.现实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方式为向债务人收取;将来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以就账户内款项主张权利为首选,以变价将来应收账款为备选.

李鸣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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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应收账款质押 出质登记 通知 担保权益延伸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22&ZD205

2024

清华法学
清华大学

清华法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3.847
ISSN:1673-9280
年,卷(期):202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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