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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1,
Vol.
31
Issue
(1) :
95-98.
析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替代责任
Analysis on Vicarious Liability of Unions or Enterprises
王立明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1,
Vol.
31
Issue
(1) :
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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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替代责任
Analysis on Vicarious Liability of Unions or Enterprises
王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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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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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是由实施侵权行为人来承担的.换言之,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责任承担人为同一主体.但在某些情形下,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责任承担人为两个主体,即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责任承担人是分离的.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
用人单位
/
工作人员
/
执行工作任务
/
造成他人损害
/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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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1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影响因子:
0.193
ISSN:
1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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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3
参考文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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