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Vol.31Issue(1) :95-98.

析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替代责任

Analysis on Vicarious Liability of Unions or Enterprises

王立明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Vol.31Issue(1) :95-98.

析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替代责任

Analysis on Vicarious Liability of Unions or Enterprises

王立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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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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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是由实施侵权行为人来承担的.换言之,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责任承担人为同一主体.但在某些情形下,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责任承担人为两个主体,即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责任承担人是分离的.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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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1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影响因子:0.193
ISSN:1007-0117
被引量3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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