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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标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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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成为“口袋罪”的倾向.由于理论和法律均未明确“公众”的含义,实践中对“公众”理解与认定陷入了困境.“公众”应理解为是不特定的众多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的规定应作为该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公众”本来就不应该包括那些有一定感情纽带的亲友.

王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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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0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特定 多数人 公众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20133219

2013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