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国家,拒证权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拒证权的设立,是在平衡社会利益的基础上,赋予特定证人拒绝作证或回答相关问题的权利,以保护特殊的社会关系,促进某些职业的发展和维护国家与公共的重大利益.我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类似拒证权的“容隐”制度并长期存在,但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并未吸收和采纳这一传统的法律.而在西方国家,拒证权经历漫长发展并最终得到确立,获得了普遍认同.本文分析了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的概念,考察其在中外法制史上的发展和各国的立法例,论述了拒证权确立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并对我国刑事诉讼拒证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立法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