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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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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交易也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在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不利于商品交易的安全.为了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许多国家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商品交易中也出现了上面的类似问题,,所以我国设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历史必然,也是客观现实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各种立法例的考察,立足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以期提出设立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构想,和益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刘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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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北京100088

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

2013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