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完成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理论储备、实践经验和现实需要等各种主客观原因的限制,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并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不得不说是立法的一大漏洞.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立法的空白也为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的实践探索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为积累执行监督经验奠定了基础.因此,为了减少执行监督实践探索过程中对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造成的伤害,亟需对执行监督的若干重要环节展开探讨,尽快形成检察系统的共识,以避免在探索中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