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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中的“性贿赂”的可罚性——以一起案例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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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对象是财物,未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限制了我国打击受贿罪的力度.性贿赂属于非财产性利益,是否要入罪,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争议.本文从一起案例切入,认为:性贿赂之“性”虽然不可罚,但用于买“性”之费用亦属于受贿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将财产性利益转化为受贿之金额,纳入量刑考虑范围.

王建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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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永嘉 325100

受贿罪 性贿赂 财产性利益 职务关联性

2013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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