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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营利性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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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可能是直接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在有第三人加害行为的情况下,应当由第三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共场所的界限和范围并不明确,也没有区分公共场所的类别性质,致使非营利性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不够清晰.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保护对象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以便于确定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判断标准.

陈建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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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201306

非营利性公共场所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

2013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3.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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