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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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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源于罗马法,其后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但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具体立法中所持态度并不相同.一种做法是在立法中不作明文规定而仅在相关规定中体现该精神,如法国和德国等.另一种做法是直接在物权法中表明物权法定的理念,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者外,不得创设.”韩国《民法》第18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7条也有相同或相似规定.

蔡玉千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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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300134

物权 物权法定 缓和法定

2013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3.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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