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首页
|
浅谈丧偶儿媳、女婿法定继承地位的重置
浅谈丧偶儿媳、女婿法定继承地位的重置
引用
认领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原文链接
NETL
NSTL
万方数据
中文摘要: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说明我国赋予姻亲以继承权,这种立法例是我国的首创,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这种规定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其缺陷,本文通过分析丧偶儿媳、女婿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立法目的,进而分析这种立法的不足,阐述对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地位的重新界定.
收起全部
展开查看外文信息
作者:
檀晓娟
展开 >
作者单位:
河北大学 河北保定 071000
关键词:
丧偶儿媳、女婿
立法意图
立法缺陷
法定继承人
出版年:
2014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
1002-2562
年,卷(期):
2014.
35
(1)
参考文献量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