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据立法滞后,它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它的问世,不仅赢得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赞誉,而且成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突破性改革.虽然全文仅有十五条,但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加以具体化,使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通过近两年时间的实践检验,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遭遇重重阻碍,中国版“辛普森”仍举步维艰.本文试从国外的“辛普森”案到中国的冤假错案对比入手,引出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制下中国版“辛普森”的生存空间有否变化?通过察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我国近两年的实施情况,包括积极影响和暴露的问题,并从条文本身缺陷(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内涵不完善,定义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缺失;法院对非法证据材料送达程序不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程序不完善;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难;非法口供审查的二审救济范围不明确;非法书证、物证的排除规定过于简单)和条文外(包括司法理念;司法体制;司法制度;人员素质等)阻碍因素两大方面入手详细分析其在实践操作中的各种阻碍因素.在分析阐明阻碍因素的同时,笔者试图提出相应建议以完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