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并被人类所控制的财物,不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与财物并不是相同的概念,财产是一种观念上的利益,而财物是财产的具体表现形式.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大于财产的范围,因而其不包含在财产中.微软公司的COA标签应当是一种认证资格,而认证资格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被害人的损失为依据,而不是依据行为人的获利情况,因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为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则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基金项目
2013年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地方高校大文科研究生“学术新人”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