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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谈给付迟延中的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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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迟延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其性质属于区分于给付不能的一项独立制度.经过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其独立完成的体系,并明确的了其在给付障碍法、合同法上的核心地位.德国新债法修订后,将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地使用于给付迟延中.本文将在给付迟延的状况下分析替代给付适用的基本规则,剖析其构成要件,探讨债权人可否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要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等问题.

顾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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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200042

给付迟延 替代给付 损害赔偿 补正期间

2014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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