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发挥着其他制度所不容代替的作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因这几种担保方式在担保债权实现的同时,也使担保标的无法实现其用益价值,从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今越来越频繁的经济交往活动.因此,针对这一现状,出台一项在担保债权的同时又能实现标的物用益价值的新型担保方式显得尤为重要.让与担保制度因无须标的转移占有,在对债权起到担保作用的同时也实现了其使用价值,因此在实践中深受欢迎,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地已有司法实践,并自成体系.鉴于此情,我国多数学者倡导引进让与担保制度,并对它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