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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系统内部自省机制的缺失——以《合同法》122条所存缺陷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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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22条是《合同法》吸收《侵权责任法》的特点而生成的内部自省机制,目的是为了满足现实社会“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实际需要.但该条款在实务运作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并不能够实现立法初期所设目的.《合同法》122条责任竞合条款立法理由尽管充分,但在学理、立法沿革、司法实务等角度尚存诸多缺陷,侧面体现了法学“原教旨主义”的局限性,未来立法应适当对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失给予合同救济.

孙庆敏、朴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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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200030

自省机制 《合同法》122条 责任竞合 原教旨主义

2014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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