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则中,给付障碍法可谓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关系到在给付障碍出现时如何对债的双方进行救济,在民法的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给付障碍法中,不完全给付又是实际生活中出现频率最高,在理论中存在极大争议的一类障碍形态.然而,在构成要件上,不完全给付又是相当笼统和抽象的,需要对该制度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类型化分析.在学说中,存在着多种对不完全给付制度的分类.然而,在理论上最具有讨论价值的,同时对不完全给付的法律适用最具有实益的,莫过于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的分类.笔者通过对该分类方式进行分析,以期在实务中能够更好的把握不完全给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