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与大众传媒业的发展,新闻媒体监督已成为社会监督的主力军,但新闻媒体不可能每次都亲临新闻现场,这时就需要新闻源,即新闻材料和事实提供者的帮助.同时还应看到,新闻源所提供的新闻素材失实也是造成新闻侵权的主要原因,此时便涉及到新闻源侵权责任的诉讼问题.新闻源侵权责任在诉讼上有其特殊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闻源作为被告时原告应如何确定其身份信息.由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衍生出的隐匿权要求记者为新闻源的个人信息保密,而原告无法获知被告的信息又使得新闻源侵权诉讼无法开始,因此笔者认为在尊重新闻活动规律的前提下,法律应赋予新闻工作者有限的隐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