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在宪法领域具有特定的涵义,其宪法地位体现在具体的宪法原则和制度中;从历史的角度看,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数地区和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也有了十分突出的进步,人权入宪更是让学界和国民欢呼雀跃.然而现实却并不完全乐观,然而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存在诸多的不足.流浪儿、性工作者、上访民众、农民与农民工、残障伤残儿、同性恋和双性恋者、爱滋病患者等,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仍然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考虑到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得到保护的迫切性,宪法对其的关怀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也需要集整个社会之力来寻找出路、由政府和企业合作进行,同时NGO组织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也大有可为.再者,宪法诉讼以及在宪法指引下的行政诉讼,均有望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提供帮助.在多方合作和努力之下,相信定能助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改善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