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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证人当庭翻证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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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是两种比较重要的言词证据类型,但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后,在庭审阶段,他们不同程度地 改变原供证的问题十分普遍,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更加司空见惯,大多数庭审法官对庭前供证缺乏信赖而一般认为应当使用当庭供证;对公诉机关来说,认为这样的做法实际上会起到放纵被告人翻供、采取各种手段对抗司法追究的作用,因而难以完成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惩罚犯罪,继而控制犯罪的任务.所以,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证据的运用和取舍方面,产生了一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王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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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如东226400

证人 证人证言 当庭翻证 原因 对策

2014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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