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科学(教师版)2014,Vol.35Issue(9) :159.

隔代探望权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及对策

王蓓
青年科学(教师版)2014,Vol.35Issue(9) :159.

隔代探望权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及对策

王蓓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411100
  • 折叠

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离异后,仅未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亦即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该法条之规定从立法上将隔代探望权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由此,在司法实务中产生了主张保护隔代探望权与反对认可该权利的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本文将分析我国隔代探望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隔代探望权/保护/立法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14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参考文献量3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