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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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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曾经告诫人们,法治、法治政府“这个问题既是最困难的问题,同时又是最后才能被人类解决的问题”.而中国人正在走近康德的命题,契约为中国还没有解决的这一困难问题提供了一个关系维度.探寻法活政府建构之契约理据,首先要找到法治政府与契约之间的历史与逻辑关联.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要求,法治的观念与实践以及法治政府的具体形态也随势而变.然而,无论法治政府的具体形态如何演变,其产生和演变的理由基本上有三种解释,即暴力或社会革命、制度经济学解释的“看不见的手”的自然演进以及契约论.耐人寻味的是,这三种解释都与契约有着历史和逻辑的联系.最早影响到政府合法性之法治角度的是社会契约论思想.法治政府与契约的历史和逻辑的关联集中体现了法治政府的契约伦理意蕴.法治政府内含契约的制度伦理与社会伦理.作为社会伦理维度的公共契约,是法治政府与契约逻辑关联的重要概念和范畴媒介,其制度表现形式是具有契约伦理意蕴的法治政府.与经济活动领域中存在着不完全性的私人契约一样,实际政治生活中也存在着公共契约不完全的情况,基于这种不完全性的公共契约建构的法治政府必然也是不完全的.

刘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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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社会主义学院 湖南常德415000

法治,公平 价值

2014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4.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