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冤案引发了整个社会对公检法执法办案水平、职业遂德水准、法的应然与实然作用的大讨论.一个证据并不复杂的案件为何却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侦查,检察官的严密审核,司法机关的层层把关后竞至酿成冤案?为何在96年修订的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相关准则而执法者却依旧会反其道而行之?可见,冤案的发生、不公的存在,并不能仅归责于法的不完善,更大的原因在于我们执法者.倘若新法被束之高阁不被执法者贯彻落实,再好的制度设计也终将流于形式、难有实效,笔者将从对言词证据的审查运用入手,探析公诉机关确保案件质量规范运用言词证据的思路方法,以期抛砖引玉,推进刑诉法在公诉工作中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