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首当其冲的便是管辖权问题,涉外律师常说的一句话:“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外管辖权的重要性.随着现代国际社会交流的日趋频繁和国际私法的相应演变,在涉外民事管辖权问题中,以民法中意思自治为根基的协议管辖得到了各国立法的普遍尊重和国际私法实践的广泛认可.协调国际管辖权冲突的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尽量减少专属管辖方面的规定,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1]这是随着确立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基本理论从传统的权力理论向以管辖权的公平、方便与合理为核心的公平理论的发展的必然.当今协议管辖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并成为当代管辖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被认为是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协调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预见,在全球化的今天协议辖必将大有用武之地.本文将探析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有关制度,以期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完善和具体涉外纠纷的解决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