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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的司法能动性——以婚姻家庭诉讼司法调解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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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针对司法能动性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已经有了十分广泛的研究,而在我国在此方面上的研究在近几年内才逐渐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将司法能动性的理念分为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而司法调解作为审理阶段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婚姻家庭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调查显示,近几十年内,将司法调解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到婚姻家庭纠纷中在很多的国家和地区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由于法院为了提高结案效率等原因,在离婚案件中的司法调解却有一种“走过场”的倾向,结合外国的司法调解,本论文认为完全有必要将司法能动性中的司法调解扩大到所有的婚姻家庭诉讼中、规范司法调解程序以及优化司法调解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社会效果.

刘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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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0

婚姻家庭 司法能动性 司法调解

2014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4.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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