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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司法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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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性原本是一个外来的引入概念,但国人很快就已经接受了这一概念,在我们现在的司法审讯程序中,司法能动性的发展与引用也越来越频繁.司法能动性在不过的法治环境下有着不同的意义,在我国主要侧重于法官的自由量裁权.婚姻家庭法作为一个跟人类社会生活最为息息相关以及带有较多社会伦理已经情感色彩的法律,在审判当中,可能更加需要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在遵照与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状况与各个家庭个体之间不同的差异性来进行量裁和斟酌.本文就旨在讨论在婚姻家庭法当中司法能动性的利弊与适用.

刘泓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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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411100

婚姻家庭法 司法能动性 社会伦理道德

2014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4.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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