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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完全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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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和格罗斯曼首次提出了一个正式的不完全契约理论(Grossman-Hart,1986).他们将企业看作是一个不完全契约,其中可以在事前契约中明确规定的权力称为特定权利,而无法规定的其它权利称为剩余权利或剩余控制权.产权的配置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得到产权的一方在再谈判过程中拥有更多谈判力,从而增强了事前的投资激励,而失去产权的一方则减少了事前的投资激励.因此,为了最大化双方的事前专用性投资水平和总剩余,应该在事前的契约中将产权配置给投资重要的一方或者不可或缺的一方.两个企业是否合并,要看合并给兼并方增加的投资激励是否足以抵消被兼并方减少的投资激励,由此决定了企业的最佳规模.后来,哈特及其合作者又将工人的激励考虑在内,研究了更一般的情形,进一步完善了产权理论模型(Hart-Moore,1990).目前,不完全契约理论已经成为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分析框架.然而,这一理论并非完美无缺,它也面临了严重的挑战.

麦思超、李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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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 江西南昌330098

企业,不完全契约 G-H-M理论 评价

2014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4.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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