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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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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修改了盗窃罪的基本罪状,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种特殊盗窃行为.这些特殊盗窃行为由于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对他人的生活和人身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因而立法者意图通过立法对其加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民生.然而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原则,存在打击过度之嫌疑.因此,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界域内对修正案规定的特殊盗窃进行严格的解释或限定,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该条款的负面影响.

杜慧、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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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武汉430071

人权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2014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4.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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