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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历史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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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绝大多数航运国家均加入《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故各国国内法有关船舶碰撞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与该公约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对物诉讼制度,而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只能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因而将船舶作为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者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的困惑和不便.以我国法律制度中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发展变化过程为切入点,来分析及解决这一问题确有必要.

黄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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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200000

责任主体 船舶所有人 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 船舶管理人 雇主责任

2014

青年科学(教师版)
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青年科学(教师版)

ISSN:1002-2562
年,卷(期):2014.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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