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这是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我国当前司法领域的实践来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是死者死亡时留下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的生存亲属,因此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的生前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减少而给与的补偿,这充分说明了其具有遗产的性质,因为对于死者未来的可得收入,在其死亡后同样是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的,死亡赔偿金只不过是将继承的时间提前了.这两种意见的分析背后的根源在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规定不甚明确.笔者尝试通过考察域外较为典型的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以及结合我国从建国以来各类法律文件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认定的变化,分析探讨对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