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域外少年司法相对发达的国家,都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刑罚个别化等理论渗透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我国改变了过去“报应模式”的狭隘理念,围绕“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制定了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调查制度.本文拟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凸显的问题入手,在确定社会调查的主体、法律属性的基础上,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扩大社会调查的适用领域,体现这一制度的实用价值.除此之外,填补社会调查程序与制约机制的空白,避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流于形式,保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