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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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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领域中,各色人等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一致的。夫妻双方,虽然彼此之间拥有具有特定意义的身份,但是他们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因此而失去平等性,也不会因为彼此间的特定意义的身份的存在而享有某种特权。

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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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检察院,江西 分宜 336600

夫妻 人身损害 赔偿

2014

青年与社会
青年与社会杂志社

青年与社会

ISSN:1006-9682
年,卷(期):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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