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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引入法定公证的价值分析--以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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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其瑕疵直接影响到物权变动的效力,进而影响到不动产登记的正误。只有通过实质审查确保债权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才能从源头上保证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在物权登记中引入法定公证制度,由公证机构对物权变动的原因进行实质审查以提高效率并减少纠纷。

王世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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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不动产 物权登记 法定公证

2014

青年与社会
青年与社会杂志社

青年与社会

ISSN:1006-9682
年,卷(期):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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