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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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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此处的孳息应从狭义上理解,仅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收益,不包含夫妻另一方的劳动等投入;将包含了夫妻另一方劳动投入的孳息理解为投资性收益或经营性收益更为恰当,可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等规定,从而使三者实现内部协调,且更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立法意图。

庞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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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孳息 自然增值 收益 共同财产

2014

青年与社会
青年与社会杂志社

青年与社会

ISSN:1006-9682
年,卷(期):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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