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证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这种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既不同于作为有形财产的物,又与同样是无形财产的智力性成果有所差别,它在系属上归属于工商业标记,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的来源,因此,商标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商标的这一性质,导致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实务中,与商标相关的公证申请在我们的公证事项中占有的比例较小且类别多样,文章在介绍与公证相关的商标知识的基础上,总结梳理公证实务中与商标相关的申请及办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