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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导下政府金融监管行为的法律问题--以武汉市立法和部门监管机构设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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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我国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市场主导型经济,深化金融改革。但是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不能忽视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作用。对金融业的监管一般都是由政府来组织和实施的,我国就形成了“一行三会”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的格局。但是不论金融监管的具体形式如何演化,政府都当仁不让地成为监管的主体。对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制也就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文章从武汉市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实际出发,探析政府监管中的法律问题。

张炜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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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70079

金融监管 政府行为 机构设置 立法

2014

青年与社会
青年与社会杂志社

青年与社会

ISSN:1006-9682
年,卷(期):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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