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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善论下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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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都是关于人的或是与人相关的法律,行政法也不例外。对行政法的理解必须以对人的认识为前提”,而对人的理解,关键的是对人性的理解,而行政法的人性基础理论决定了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和地位。人性善论为基础的行政主体必须尊重相对人的人性尊严。行政主体必须要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行政相对人也不会因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形式行政权力就处于从属的地位。行政法在立法中要注重人性化、平等性、预设性,在运行中加强诚信和程序的建设,贴近人性善论的理念。

彭叶裴、张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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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6

行政法 平等 诚信 程序

2014

青年与社会
青年与社会杂志社

青年与社会

ISSN:1006-9682
年,卷(期):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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