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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从监所检察部门角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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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制度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这一制度的实施状况及其法治化水平,直接代表了中国刑事诉讼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水平和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此法条对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有着非凡的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监、公诉、监所三部门共同负责,但比照前两个部门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明显的优势。在过去一年多的司法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文章笔者将从监所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优势;实际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更好的开展审查工作进行探讨。

李智瑞、李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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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监所检察处,辽宁 沈阳 110034

羁押必要性审查 监所检察部门 变更强制措施

2014

青年与社会
青年与社会杂志社

青年与社会

ISSN:1006-9682
年,卷(期):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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