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司法救济

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司法救济

扫码查看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一直作为我国公私合作的主要形式,但学界对其的司法救济途径一直存在争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虽将之纳入行政诉讼的规制框架内,但仍然未能消除实务界的争议,并且存在缺乏具体制度设计的困境.从实务视角出发,结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将特许经营合同归入行政审判庭则便于附带民事争议的解决,可增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行政诉讼途径之支撑.从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出发,对于特许经营合同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制度进行建构,从而提高特许经营合同行政救济途径的操作性亦属必要.

吕建强

展开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 司法救济

2016

企业导报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企业导报

影响因子:0.29
ISSN:1671-1599
年,卷(期):2016.(1)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