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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在我国的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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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修改草案第一稿》)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此条将原来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规定中的“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允许使用”的除外规定删掉,使我国著作权法中原来规定的“准法定许可”向严格的法定许可制度迈进.以高晓松、宋柯、汪峰等为代表的著名音乐人均对此修改发表了质疑,他们称“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赤裸裸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

王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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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院

2014

企业家天地(下半月)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企业家天地(下半月)

影响因子:0.192
ISSN:1003-8434
年,卷(期):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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