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去实践中判定公司越权担保效力,判定路径认定不合理、片面注重交易安全与效率等问题.基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担保部分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公司越权担保效力的判定路径,即法定权限限制说.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由识别《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属性转向为以审查义务为中心的效力认定模式.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法定权限限制说,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规定了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该司法解释仍存在不足之处,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范围与边界未做具体规定.因此,本文提出对关于越权担保部分司法解释的相应的完善对策,界定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范围与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