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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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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增加的"区域协同立法"是跨区域合作立法的依据,是从"政府立法协作""人大协同立法"到"区域协同立法"动态变化中的经验总结.区域协同立法相对地方单个立法,既有地方横向立法的空间改变,也有立法主体、立法事项以及实施范围的授权疆域改变,形成多样化的地方法规体系.基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有必要对区域协同立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阐释,从"备案审查""法规清理"两方面进行宪法监督,从"共同治理需求""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协同立法事项进行双重限制.

秦月岩、刘念、沈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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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乌鲁木齐,830012

区域协同立法 合宪性审查 宪法内涵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时代法治新疆建设理论与实践课题重点项目新疆财经大学校地合作招标课题

23XJ1142023SLC010

2024

人大研究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人大研究

CHSSCD
影响因子:0.168
ISSN:1009-0932
年,卷(期):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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