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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审查中"明显不适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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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适当性审查标准的适用设置了"明显不适当"的前提审查条件,以表示审查机关对立法机关的尊重与谦抑,同时也可减轻备审工作负担.但何为"明显不适当"?如何对"明显不适当"进行认定?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鉴于此,本研究尝试结合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实践,从"明显不适当"的含义、认定标准、认定方法几个方面对"明显不适当"进行探讨,提出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通过比例原则的本土适用、同类比较和利用第三方参与机制等方法对"明显不适当"进行认定,以期助益适当性审查中"明显不适当"的认定工作.

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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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

明显不适当 一般理性人 比例原则 第三方参与机制

2024

人大研究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人大研究

CHSSCD
影响因子:0.168
ISSN:1009-0932
年,卷(期):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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