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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行为定性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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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中,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处于该制度体系的核心位置.对于宪法解释工作的分析,已有研究主要是从独立职权的视角展开,将宪法解释工作与监督宪法实施工作相混淆,忽视了解释宪法工作所具有的职权依附性,导致对宪法解释工作性质的"误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开展的宪法解释工作并不是一项独立职权,而是依附于职权的存在,即依附于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在实施宪法层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立法权、任免权和决定权展开宪法解释,行使自身职权.在监督宪法实施层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展开的宪法解释工作则是依附于监督权,前者是监督非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其他国家机关,后者是全国人大单向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其他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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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伍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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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5
关键词:
解释宪法
宪法解释权
宪法监督权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出版年:
2024
人大研究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人大研究
CHSSCD
影响因子:
0.168
ISSN:
1009-0932
年,卷(期):
2024.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