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婚姻习惯法是独立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我国西藏婚姻习惯法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西藏婚姻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日常生活纠纷,这引起了学界的关注。西藏婚姻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律规范,这在西藏自治区更为显而易见,本文作者生活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该地区存在大量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现象,约束着该地区人民的日常生活,基本上起到了“法律”作用,笔者对西藏自治区婚姻习惯法的地位很感兴趣,其到底是法还是习惯,本文将加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