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的“另有规定”是一种缺省性规范,是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缓冲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益密切相关。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之所以设置限制条款主要是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进而确保股东在公司成立的利益不被侵害,但是这一条款不仅与股权转让自由相违背甚至有可能会在实践中导致股东股权被恶意限制或剥夺,而且在实践中遇到了各种各样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知道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理论基础并且要明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效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